更多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,至申请截止之日,同一法人已在现在册地址连续经营12个月以上,符合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。 ()”相关的问题
第1题
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,至申请截止之日,同一法人已在现在册地址连续经营3个月以上,符合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。 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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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题
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,至申请截止之日,同一法人已在现在册地址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,符合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。 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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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题
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,至申请截止之日,同一法人已在现在册地址连续经营以上,符合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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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题
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一级医疗机构,符合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,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。 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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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题
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诊所,符合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,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。 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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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题
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门诊部,符合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,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。 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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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题
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卫生服务中心,符合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,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。 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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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题
申请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,从申请截止之日起计算,医疗机构应具有6个月以上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。 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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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题
医疗机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,按规定为其在厦办理职工社会保险,且连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职工比例不低于50%。可以申请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。 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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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题
医疗机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,按规定为其在厦办理职工社会保险,且连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半年以上的职工比例不低于50% ,可以申请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。 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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